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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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本稿完成时间:2019年7月9日)

xxxx-xx-xx发布                   xxx-xx-xx实施

 

目   录

前言… 3

1总则… 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术语和定义… 5

4 一般规定… 6

5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8

6安全疏散… 10

7消防设施和器材… 11

8电气要求… 13

9巡查与检测… 1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前言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管局2019年《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2019年第一批深圳市地方标准拟立项项目的公示》要求,编制组按照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公安部2017年12月29日)、《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粤公通字〔2018〕68 号)等文件要求,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深圳市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经验,借鉴了国内已有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标准,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讨论修改,编制形成本规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深圳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深圳市消防支队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1总则

1.1 为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中央地方政策,推动全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筑防火、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要求、巡查与检测等内容。

1.3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内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设计及管理,己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参照本标准执行。

1.4 本标准不适用于换电站、电动公共汽车等大型汽车的停放充电设施建设,也不适用于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的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要求。

1.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应符合其他现行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1776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2099.3-2015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2-5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

GB 13495.1-2015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1428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 31252  防火监控报警插座与开关

GB31247  电缆与光缆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自行车

以蓄电池作为辅助驱动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动辅助动能的,且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特种自行车。

3.2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场所(包括与自行车混合停放场所〉。

3.3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

设置有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可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的场所。

3.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的统称,具备其中一种或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按所在区域分为室外场所(含露天、有顶棚)和室内场所(含地上、半地下和地下)。

3.5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依附于其他主体建筑而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3.6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单独建造,具有独立完整的建筑主体结构与配套设备系统及充电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3.7充电设施

为电动自行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相关相关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如充电柜、充电插座及低压开关柜其配套的充电配电箱、线缆等。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配套设施等。

4 一般规定

4.1 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劳动密集型工业建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城中村)所属管理部门或权属部门应根据需要选择合适位置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和劳动密集型工业建筑应同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4.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确定位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

2.应满足设施电源接入的要求;

3.不应设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4.不宜设在有可能积水的场所;不应设在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前述场所,应采取预防滴、漏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施;充电区排水管道应设置水封,并宜间接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应远离明火、高温、潮湿和人员密集作业场所;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6.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级的厂房、仓库贴邻而建;不得建设在修车库内,以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停车场内;不得在场所内设置车辆或电池的解体、焊装等维修场地;

7.充电场所不应设在上方可能有落物或因管道破裂泄漏液体的区域;

8.宜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

9.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

4.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设置在建筑内的,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并宜靠外墙布置,不应设置在负二层及其他建筑楼层;室内场所不应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设置在室内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4.4 设置在室外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4.5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在室外地面层。

 

4.6 单独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其它建(构)筑物、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4.7 依附既有主体建筑外墙而建设的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影响既有建筑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和室内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4.8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釆取防雷、防风、防雨、排水等措施。

4.9地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顾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贴邻而建。

4.10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不发火地面,其门窗、墙壁、顶板(棚)等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11 停放充电场所的最高点与顶板下安装的灯具及门洞上沿的间距不宜小于300mm;场所净高度不应小于5m。

5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一般规定

5.1.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在室内时,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与建筑其他区域完全隔开。

5.1.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的停车位应分组停放,每组长度不应大于20米,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隔墙,隔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5.1.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同组电动自行车之间距离不小于0.6m。

5.1.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划分专门集中充电区域,充电设施应采用充电柜。

5.2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5.2.1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防火分区面积应不大于500 m2。当设置自动灭火设施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不得增加。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5.2.2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当室内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措施时,上、下层开口之间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

5.2.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充电柜应放置在单独充电间内,隔墙采用2h防火隔墙,门窗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5.3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5.3.1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5.3.2充电柜与电动自行车之间间隔不宜小于2m,充电柜应设置泄压孔,泄压孔不应面向通道及停放的车辆。

5.4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5.4.1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 m2

5.4.2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不然性楼板设置为独立的防火单元,并与建筑其他使用空间完全分隔。

5.4.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充电柜应放置在单独充电间内,隔墙采用2h防火隔墙,门窗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6安全疏散

6.1一般规定

6.1.1每个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不应少于2个,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6.1.2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场所面积不大于200m2时,可设1个疏散门且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场所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

6.1.3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6.1.4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净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和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6.1.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沿走道双面布置车位时,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2.6m,沿走道单面布置车位时,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6.1.6充电柜设置区域与建筑安全出口距离不小于6m。

6.2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6.2.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不应直接正对疏散楼梯间,且与疏散楼梯间最近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m。

6.2.2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应当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6.2.3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全出口不应与建筑其它部分安全出口共用,应与建筑内其它防火分区通过隔墙完全隔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少于1m的防护挑檐。

7消防设施和器材

7.1一般规定

7.1.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GB 50016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的设计应符合GB 50974的有关规定。

7.1.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可安装简易喷淋系统,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灭火设施。

7.1.3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Ⅰ级确定。场所应当按照GB 50016和GB 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与建筑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7.1.4场所应按照GB 50140配置应配置A、B、E 类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灭火器宜采用水基型手提式灭火器。

7.1.5宜增加配置灭火剂充装量不小于60L的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或推车式水喷雾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30m。

7.1.6场所应全域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装设火灾图像监控系统。

7.1.7场所火灾图像及视频安防监控信号,宜实时上传至消防控制室或者专人值守场所。

7.1.8 充电区的排水管道应设置水封,并宜间接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7.2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7.2.1 所在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除依据GB 50016和GB 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停放场所外,其他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智能型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 20517的规定。有条件的可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与所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 14287的规定。

7.2.2场所应设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和墙面的上部,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7.3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7.3.1 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智能型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 20517的规定。有条件的可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 14287的规定。

7.3.2 场所宜采用自然通风,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系统。

7.4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7.4.1 所在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除依据GB 50016和GB 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停放场所外,其他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智能型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 20517的规定。有条件的可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与所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 14287的规定。

7.4.2 场所宜采用自然通风,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系统。

8电气要求

8.1场所供电系统的消防安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的有关规定。

8.2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场所内消防用电设备按照最低二级负荷供电,充电设施、照明、通风设备按照三级负荷供电。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消防设备负荷等级,与其所依附的主体建筑内消防用电设备相同。

8.3 电动车的充电设备线路应按照防火分区设置,每个防火分区设置总充电配电箱。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每个充电区域应单独设置专用配电箱,进线为专用配电回路,与其他场所合用一个供电回路的,进线断路器应采用漏电断路器,并加装电涌保护器,分支断路器应釆用两极漏电断路器,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超过0.1s。

8.4 充电配电箱及充电线路等应安装在不燃烧材料上。

8.5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采用充电柜,充电柜柜体机械强度应承受电池爆炸,不应有碎片飞溅出柜体,柜体应采用不燃材料。

8.6 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充电装置内部电线电缆截面大小应满足线路载流量的要求,电线电缆采用阻燃电线电缆,经常弯曲或者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用橡皮绝缘等电缆。

8.7 充电柜馈出充电配电回路中每个回路均应设置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保护。

8.8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电线电缆应使用阻燃电线电缆,线芯截面大小应满足线路载流量的要求。

8.9 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或线槽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

8.10 除露天以外的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GB 13495. 1和GB 17945的规定;

一一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确保其不被遮挡,并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高度和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8.1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应设置在具有明显标识和便于操作的部位。

8.12充电柜内充电位置数量不应低于场所内电动自行车数量。

8.13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8.13.1场所内配电箱或插座处于室外设置时,配电箱、电源插座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并加装防雨罩。

8.14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8.14.1配电箱或插座处于室外设置时,配电箱、电源插座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并加装防雨罩。

9巡查与检测

9.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场所消防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管理其服务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应对电动自行车固定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

9.2 未设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城中村等居民区,由各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统一明确该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9.3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应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每天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和巡查应如实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及时消除隐患。

9.4 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9.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规范有序,应符合如下规定:

–应划线规范停车位置和疏散,充电部位应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每辆电动自行车停放面积不应小于2.2m×0.8m;

–充电装置应釆取防撞保护措施。

9.6 应当使用已获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质量合格的电动自行车;选择专业维修机构或人员进行维修保养,定期更换老化电池,不得擅自改装。

9.7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严禁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确需进行线路维修改造的,应由取得资格的电工实施。

9.8 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充电,在充电前需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不得一座多充,不得长时间过度充电。

9.9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得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坐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风、散热。

9.10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依据产品说明定期更换电池。

9.1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可视监控系统应符合如下要求:

–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

–图像应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

–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5d。

9.12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小区管理单位应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宣传,且每年不少于 2次。

9.13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附近除电动自行车外,不应有其他可燃性物品。